部分读者可能会认为,我提出的如下说法,犯了范畴错误,即人们可以集体选择规则,他们视这些规则为道德义务,而且如果集体决策事关道德问题,那么每个人都有权追求其自身利益。难道我们不是通过道德推理来发现我们的道德义务,而是为了符合我们的利益来选择道德义务吗?一个更具调和色彩的批评者可能建议区分道德规则和社会规范。批评者可能会说,或许社会规范可以成为集体选择的对象,但道德规则不能。在本节中,我将解释为什么我没有做这种区分。
道德规则是由理性发现的,这一观点在伊曼纽尔·康德的哲学中表现得最为纯粹。根据康德的观点,存在一个可以被人类理性理解的“道德法则”,它独立于所有经验事实和人类心理的所有属性。康德说过的可能最著名的一句话是:“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是经常、持续地对它们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让我们的心灵充满时时翻新、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令。”上述对比的要点是,头上繁星点点的天空通过向我们展示我们在宇宙中的渺小而令人敬畏,而我们对道德律令的内在感知则通过揭示“一种独立于动物本能甚至整个理智世界的生命”而“无限地提升”我们作为智慧生物的价值(Kant,1788/2004,第199页)。让纯粹的情感影响我们的道德判断将违反道德的纯洁性:
但现在,纯洁和真实的道德律令……只能在纯粹的哲学中寻求,因此,这(形而上学)必须先行,没有它,就没有道德哲学。将这些纯粹的原则与经验原则混合在一起的东西甚至不配被称为“哲学”……更不用说是“道德哲学”了,因为正是这种混合违背了道德的纯洁性,并违背了它自己的目的。(Kant,1785/2002,第6页)
尽管当代哲学家很少像康德那样将道德和心理学做如此极端的区分,但道德真理的自治领域这一思想在道德哲学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一些哲学家主张“道德现实主义”,即道德判断具有某种特殊客观性的理论。拉斯·谢弗·兰多(Russ Shafer Landau,2003,第2页)支持这一理论,认为道德判断“如果是真实的,那就与任何人、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的想法无关”。
我不得不说,我的观点与元伦理学中的立场,即大卫·休谟的立场截然相反。休谟认为,人类的道德感并不是对外部世界的任何属性的感知(无论这个世界是被经验理解的,还是作为纯粹理性思维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