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是构成侵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 最高法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二)构成侵权认定要点
1.行为
上传、发网盘链接、微信群/QQ群转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布、公众号供下载等。故转发PDF即满足侵权要件。
2.对象
仍在保护期内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保护期间:作者终生+死亡后50年)。
3.结果
使不特定公众/特定多人可以在自选时间地点获取书籍。
4.主观
无需营利故意,即使免费分享、仅发好友群,仍可能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