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9元购买电子书,却因这样一个操作,被起诉赔偿20余万元……
花钱买了电子书
本着好东西要分享的原则
把电子书上传到了
网络图书馆
没想到给自己惹上官司了
……

小林(化名)在某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出于分享的目的,小林将小说的内容上传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但正是这一行为让小林惹上了侵权的官司。
状告小林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公司早在2014年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信息公司认为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但在小林看来,自己分享的是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个人的虚拟财产。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自己购买了就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据此,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
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本案中,根据涉案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 ,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1、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
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国家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
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无须作者许可,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来源:CCTV今日说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