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虐恋形成原因的动机首先来自认为它是病态这一观点,这是一个历史的事实。这就使对虐恋成因的研究遇到了一个与同性恋成因研究相类似的略带敌意的问题:为什么要研究它的成因?为什么不去研究所谓“正常”的性欲的原因?研究虐恋成因似乎出于一个先入之见:虐恋是不正常的欲望,所以要研究它的“发病机制”,以便决定是不得不容忍它呢,还是要想办法“矫正”它。
基于上述原因,在研究虐恋成因之前,有必要引进福柯的一个概念,即将欲望与快乐加以区分的概念。欲望是人所固有的,它似乎是人的某种本质,它决定了人的某种身份;而快乐则是人的选择。虐恋到底是人的欲望还是人的选择?在福柯看来,它是人的一种自愿的选择,是人对快乐的追求。这种判断至少对参与虐恋活动的部分人是适用的,尤其是现代西方大城市中属于虐恋亚文化中的人。他们远远不是弗洛伊德时代去心理医生那里求治的“变态分子”、“精神病人”,而是一群不满足于寻常的性活动的人。他们更像一群鸦片上瘾者,而喜欢鸦片完全是后天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来自天生的身体欲望的驱动。
福柯是这样说的:“我提出快乐这一概念,因为在我看来,它避开了欲望这一概念中医学的和先天的含义。欲望这一概念被当做一种工具,一种知识的分类栅,一种正常与否的尺度:‘告诉我你的欲望,我就能告诉你你是什么人,你是否正常,然后我就可以肯定或否定你的欲望。’人们一再遇到这种做法,从基督教的色欲概念一直到弗洛伊德的欲望概念,以及19世纪40年代的性本能概念。欲望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主体所具有的一种永久性的特征:它为所有的心理学医学及有关学科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快乐’这一概念却是一块处女地,没有被使用过,几乎没有意义。没有快乐的‘病理学’,没有‘反常的’快乐。它是一个‘处于主体之外的’事件,或者在主体的边界处,处于一种既非肉体也非灵魂、既非在内也非在外的地位,简言之,它是一个既非被指定也非可以指定的概念。”(1)
按照福柯的看法,欲望同主体的个性、历史和身份连在一起,而快乐却是非主体化的和非个体化的:它打破了身份的界限,使主体变成身体的感觉系谱,成为心灵的无意识的梦境。福柯说:“快乐是由一个人传输给另一个人的某种东西,它没有身份的秘密。快乐没有护照,也没有身份证。”(2)换言之,如果虐恋是一种欲望,它就像一本护照、一个身份证,它一旦存在于某人身上,就为他发了一张虐恋者的身份证;而快乐却是谁都可以要也可以不要的。按照这一逻辑,虐恋者就是追求虐恋这种特殊快乐的人,他并不是不得不如此。他并没有一种天生的欲望叫做“虐恋”;他也没有一种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身份叫做“虐恋者”;他只不过是选择了对虐恋这种快乐方式的消费和享受;他是一位消费者,一位享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