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授权之争背后:图书馆买到的是馆藏,还是访问权?
2026 年 5 月,北美五家公共图书馆组织发布联合声明,呼吁“五大出版商”和数字平台服务商重新讨论电子书和数字有声书授权模式[1-2]。消费者平均花 13 美元就能长期使用一本电子书,而图书馆通常要花 55 美元或更多,却只能买到 2 年的使用许可[1-2]。当纸质馆藏逐渐被数字访问权取代,图书馆到底还在建设馆藏,还是只是在购买平台入口?它同样提醒我们审视国内数字资源采购中的版权许可、合同条款、长期保存以及对单一平台的依赖。2026 年 5 月 26 日,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城市图书馆委员会(ULC)、公共图书馆协会(PLA)等5家美加图书馆组织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出版商和平台方调整数字内容的授权方式[1]。声明提到,除了价格差异,许多图书馆已经把 50% 或更多馆藏经费用于这类会到期、访问受限的数字内容[2]。(注:50%来源于联合声明及相关采访,目前尚未公开具体的样本范围和统计口径。因此,它更适合理解为北美图书馆界对当前经费压力的直观表述,而不宜作为官方统计数据)纸质书买入以后,图书馆可以长期外借,数字内容则通常受到使用期限或借阅次数的限制。换句话说,购买纸质书得到的是实物馆藏,而购买电子书,很多时候得到的只是一段合同期内的访问资格。如果电子书只是边缘服务,这场争议不会如此激烈。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日常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OverDrive发布的2025年数据,Libby 和 Sora 平台全年数字借阅量达到 8.205 亿次,同比增长 10%;其中电子书借阅 3.794 亿次,同比增长 3%;数字有声书借阅 3.159 亿次,同比增长 13%;公共图书馆数字借阅量为 7.376 亿次,同比增长 9%[3]。尽管平台方的数据不能完全等同于整个北美公共图书馆数字阅读市场,但它表明数字借阅不再是探索性的新技术,而已成为图书馆日常运行的大头。读者对数字资源的需求不可逆,图书馆必须持续采购。然而,如果所有的采购都局限于短期许可,图书馆就会陷入被动循环:而频繁的续订却无法沉淀为图书馆自身能够长久掌控的馆藏。数字访问侧重于解决读者当下的获取问题:“现在能不能打开链接”。数字馆藏则关注图书馆的长期运营能力:“能不能自行组织、保存、解释并持续提供这些资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支持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也提出要优化资源建设方式、完善文献保障体系[4-5]。这些政策导向表明,图书馆的数字化不能简单等同于“接入更多的电子书平台”。真正的数字资源建设,必须包含保存、共享和服务等深层维度。:因此,核心问题不是要不要购买数字资源,而是图书馆支付的经费,最终转化为了可持续的馆藏能力,还是仅仅买到了一批到期即停的访问入口?在纸质资源时代,馆员的核心工作是采访、编目、典藏和流通。到了电子资源时代,合同条款本身也成为馆藏建设的一部分。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在电子资源馆藏建设指南中提醒,图书馆在选择数字资源时,必须综合评估成本、技术可行性、许可协议、访问权限和保存要求[6]。这意味着,真正决定图书馆能否履行公共职能的,不仅是采购价格,更取决于合同文本中的权利细节。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数字资源能否融入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北美部分地区的立法尝试正转向这一方向。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2025年通过的法案(Public Act No. 25-9)并未直接限制电子书价格,而是禁止图书馆签署包含过度限制性条款的合同。该法明确禁止的条款包括:限制馆际互借电子材料、同时限制借阅次数与期限、限制首发日采购量以及禁止制作保存副本。该法案设定了联动触发机制:需等其他州通过类似法律且覆盖人口达到700万时,方在康涅狄格州正式生效[7]。伊利诺伊州的《数字图书馆保护法》(HB5236)也在推进类似限制,禁止合同条款妨碍图书馆的常规借阅功能或强迫馆方违反读者隐私保护法。该法案于2026年4月在州众议院获得全票通过,现已进入参议院程序[8]。法律学者Mary LaFrance指出,由于州级立法可能触及联邦版权法的边界,更彻底的解决路径或许是修正联邦版权法,确保非营利性图书馆在合理条件下获得数字授权[9]。这说明,数字资源的治理最终需要在公共利益、版权保护和市场机制之间寻找平衡点。对国内图书馆而言,现实的路径并非照搬北美地方立法,而是需要在数字采购中强化合同意识。中国现行著作权制度中,已经存在与图书馆保存和服务有关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已为图书馆的公共职能留出了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并支持提供无障碍格式[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也允许图书馆通过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数字作品,但同时留有一条关键制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1]。“另有约定”,这四个字意味着,如果采购合同限制了相关权利,商业条款就会架空法律赋予图书馆的公共服务空间。因此,数字采购不能只盯着价格、并发数和年度折扣,还必须把长期访问权、长期保存权、馆际协作、无障碍支持、数据迁移和平台退出机制等条款纳入谈判。这需要资源建设、法务合规、技术支撑和读者服务部门协同参与。这场由公共图书馆引发的争议,高校图书馆同样无法置身事外。高校图书馆长期面对外文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书平台和学术资源包的许可谈判。相比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更依赖数字资源来支撑教学与科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这意味着,采购电子资源本质上是在构建学校的知识服务能力[12]。一份合同直接决定了师生能否远程访问、能否将文献纳入教学平台、能否用于大样本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尤其是当人工智能工具融入科研流程后,合同中关于“机器读取、数据挖掘、模型训练及接口调用”的限制,将直接影响高校图书馆能否支撑新兴的科研场景。电子书的价格和合同是显性问题,更深层的隐患在于商业平台的运行机制正在消解图书馆的馆藏自主权。公共图书馆目前高度依赖商业数字分发服务。这种外包模式虽然节省了采访和编目成本,但研究者Yunhee Shim和Shagun Jhaver在对美国公共图书馆员的访谈中指出,图书馆在订阅打包服务时,普遍面临内容质量不符本馆馆藏政策、失去选书控制权以及对平台底层算法缺乏知情权等问题[13]。国内图书馆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当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地以“数据库整包”、“年度套餐”、“移动端直通入口”或“算法推荐”的形式出现时,馆员的角色正在发生改变:从“根据读者需求和馆藏定位挑选书籍”,变成了“在供应商给定的固定资源池里做被动取舍。馆藏的选择权和建设方向,正在无形中向出版商和技术平台发生偏转。图书馆虽然仍在提供服务,但服务背后的过滤机制、排序逻辑和保存范围,已经不再完全由图书馆掌控。数字资源当然要买。出版商与创作者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也无可厚非。但图书馆需要警惕的是,在数字化进程中,自身功能绝不能被异化为单一的“商业访问权购买者”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在于将零散的信息转化为可保存、可组织、可持续利用的公共知识体系。北美这场争议给我们的启示是,评估数字资源建设成效,不能只看购买了多少数据库、开通了多少平台。更重要的是,图书馆在数字授权的环境中,是否还保有自主选书的能力、长期保存的能力、面向数字环境的法律谈判能力,以及在更换供应商时的数字资产迁移能力。如果这些底层能力在繁琐的合同期限、不断变更的平台接口和各类限制性条款中被逐渐剥蚀,那么图书馆即便拥有再繁华的数字界面,其作为公共文化和学术根基的馆藏,也终将变得极其脆弱。[1]https://www.ala.org/news/2026/05/leading-public-library-groups-call-e-book-action.[2]https://www.urbanlibraries.org/files/Public-Libraries-Stand-United-for-Ebook-Pricing-Action_Joint-Statement.pdf.[3]https://company.overdrive.com/2026/01/21/libraries-break-digital-lending-records-in-2025-with-over-820-million-checkouts-and-over-1-billion-minutes-streamed/.[4]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fl/202012/P020220223516904968244.pdf.[5]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ggfw/202106/P020210623598673338311.pdf.[6]https://www.ifla.org/files/assets/acquisition-collection-development/publications/IFLAELECTRONICRESOURCEGUIDEFINAL_May2nd%5B1%5D.pdf.[7]https://www.cga.ct.gov/2025/act/pa/pdf/2025PA-00009-R00SB-01234-PA.pdf.[8]https://www.ilga.gov/Legislation/BillStatus?DocNum=5236&DocTypeID=HB&GA=104&GAID=18&SessionID=114.[9]https://yjolt.org/copyright-ebooks-and-future-digital-lending.[10]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532/202103/t2021030950530.html.[11]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612/t20061204_389815.html.[12]https://www.scal.edu.cn/gczn/sygc.[13]https://arxiv.org/abs/2307.12569.版权声明:本公众号由 个人运营 ,发布内容仅作信息分享,碎碎念仅为个人观点。所有文章遵循CC BY-NC协议, 转载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