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应当进一步压实,平台内部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动平台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本案中粟某某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新某书城”店铺,销售盗版电子书,侵犯了某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子商务平台明知网络销售电子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也制定了相应资质要求规定,却未落实监管义务,既未设置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等经营类目,也未在商家帮助中心网页提示资质要求,未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动态监测义务。而且,在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其送达《律师函》后,该电子商务平台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注: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供稿:薛晓东
审校:孙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