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为某英文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为某少儿配音APP运营商。该APP内有专辑“英语6B”,专辑内包含多个视频,视频内容包括用户朗读涉案电子书内容的语音及涉案电子书中的图文。涉案短视频均需先上传至某网站,再由字幕组进行加工、编辑,之后,字幕组管理人员审核决定将其上传展示于涉案APP,并且最终审核确定,涉案视频是否能够上传展示于涉案APP的权限取决于被告是否授予。
涉案APP上向公众提供了多个包含有涉案电子书图文内容的视频。相关视频中的内容在章节分栏、相关卡通形象、英语对话内容、色彩排版上与涉案电子书均具有一致性。
原告认为,涉案视频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电子书的主要画面和内容章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第一,利用电子书制作配音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视频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且使用数量较大,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二,视频长度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尽管被告对用户上传每个视频的时长及大小进行限制,但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可供其用户浏览、获得、使用的内容已经高度覆盖涉案电子书载有的主要内容,损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将他人享有权利的电子书进行复制加工分类编辑、拆分后上传至其APP中供用户浏览、配音、收藏、分享,实质呈现的信息和内容已经高度覆盖涉案电子书载有的主要内容,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且使用数量较大,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不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界定了转换和丰富电子书表现方式及内容构成合理使用的边界,打击了以创新之名通过技术化、隐蔽化手段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创新驱动之源,有利于推进电子图书、在线英语学习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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